《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111號)。2001157)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以及用人單位支付的其他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178)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因此,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原則上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為了防止壹些企業或個人利用這個漏洞從事壹些偷稅漏稅的活動,規定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仍需納稅。因此,經濟補償金的收入是否需要納稅,要看該收入是否超過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沒有超過,就不需要征稅;如果超過,只對超出部分征稅。
上一篇:擴聲設備稅收編碼是多少下一篇:李建平多少歲了?秦港股份非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