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並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收費公路勞務派遣服務和通行費抵扣政策的通知》。壹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取得的價款及價外費用視同銷售額,按照壹般計稅方法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取得的價款總額和額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