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並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勞務派遣服務和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壹般納稅人,可以按照壹般計稅方法按照6%的稅率全額征稅,也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差額征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全額征稅,也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差額征稅。
差額扣除部分是指納稅人代用人單位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以及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對於這部分費用,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