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勞動服務公司接受用人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人單位統壹上交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和住房公積金向勞務公司支付或辦理的,其營業額為勞務公司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價款總額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
因此,勞務公司應當以收取並劃轉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扣除向用人單位收取的價款總額,計算繳納營業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