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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兒所)。"
2.根據《全國老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全國老齡委〔2008〕4號):“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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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實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的優惠政策。落實國家現行養老服務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院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對各類非營利性養老服務免征自用房產和土地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