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4號,2015):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格式文書,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消費者從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後,在企業的ERP系統中生成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由電子發票前置系統生成並發送到升級後的稅務終端和電子臺賬系統,稅控數據返回電子發票服務平臺。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對處理後的稅控數據進行電子簽章,最終生成發票的憑證(PDF)文件,傳輸到企業的ERP系統。企業ERP系統收到電子發票信息後,可以通過短信、郵件、APP等方式推送到用戶手機上。消費者可以查看和下載電子發票信息。”
所以電子發票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名,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就可以入賬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