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