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分類編碼107060103。
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推行範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已使用編碼的納稅人,應於5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稅人,應於8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擴展資料註意事項
1、票面銷售項目名稱應能夠反映所售貨物勞務、服務的客觀實質,並包含能夠識別門類、位置等的辨識信息,不應僅列俗稱、簡稱、貨物或服務的商業名(如“偉哥”、“緝毒特工”等)、統括名稱(如“貨物”、“工程”等)。
2、選擇商品編碼應詳細認真查找,選擇與實際銷售貨物、服務相匹配的類別項目,或在相應類別下自編編碼。選擇編碼類別時應盡可能選擇編碼表有列出的相應項目,如沒有,則可查找選擇編碼表中相應類別下的“其他xxx”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