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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轉讓定價轉移資產所涉及的稅收風險主要包括

轉讓定價轉讓資產涉及的稅收風險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2012年初,國家稅務總局陸續頒布轉讓定價新法規,包括: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程序(試行)第13號和特別納稅調整重要案件聯合審理工作程序(試行)第16號。這兩個文件的發布,不僅進壹步推動了我國的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管理,而且對企業的日常稅務管理也有壹定的啟示。

國水法諾。13主要明確了現有轉讓定價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進壹步統壹了內部管理。文件編號13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建立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甄別機制,加強相關申報審核,定期檢查,實行特別納稅調整集中統壹管理。在調查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異地可比企業或關聯方提供相應信息,或經批準後在全國範圍內采集關聯方或可比公司信息,實現信息充分交換。此外,13號文件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做了進壹步解釋,規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簽訂;涉及兩個以上省級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國家稅務總局受理並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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