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征收土地總面積0.3033公頃,其中集體土地0.3033公頃,國有土地0公頃。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費按《常州市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常[2011]58號)執行。
3.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按市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城市土地征收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執行。
4.被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口安置方式為社保安置,按照市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
5、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在擬征地範圍內組織開展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調查。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規劃範圍內搶種、搶建建築物。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