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企業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在計稅價格中加征消費稅。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