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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企業銷售大豆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壹條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稅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糧食的具體範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財稅字〔1995〕52號)規定,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本貨物的征稅範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後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也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因此,大豆不屬於糧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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