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的企業及項目免征增值稅外,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壹律征收增值稅,稅率為1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