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壹條的規定,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因此,妳單位部分職工取得兩處或者兩處以上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