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2021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稅總辦函〔2020〕242號,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涉及政策變化的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進行局部調整,同時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自2019年5月1日起,壹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壹主表四附表,既滿足降低增值稅稅率、加計抵減、不動產壹次性抵扣等政策實施的需要,也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納稅人未按照法規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規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沒有按時申報,稅務機關將根據情節對逾期申報行為作出處罰,在有應納稅額的情況下,還將按照每日萬分之五征收滯納金。如果未按照規定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信用評價時將予以扣分,直接影響企業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人民網-廈門1月納稅申報期延長 建議首選"非接觸式"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