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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經營生產活動產生收入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嗎~

納稅人到其他縣(市)銷售貨物,屬於臨時經營行為。為加強稅收征管,堵塞漏洞,《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持有當地稅務機關簽發的《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必須在其銷售行為發生前持《證明》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並接受銷售地稅務機關對其交付的貨物是否與《證明》上註明的貨物名稱、種類、數量、價值等內容相符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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