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那麽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是否能夠領購發票。1、是否有法規可依呢。2、如果能夠領購,那麽因其經營範圍及商品未經工商機關核定,納稅戶是否可能存在經營”水貨“或”賊貨“而為其開具發票,使其商品合法化。
答復: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能夠領購發票。領購和開具發票只是購銷行為納入稅務管理的有效證明,而不能證明商品的合法化,目前還有許多即使具有正規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企業也有不法經營行為的存在,那只能是嚴厲打擊的對象,而不能作簡單地界定。
上一篇:遼寧省葫蘆島市單招培訓機構有哪些好的地方下一篇:劉勝洪是什麽職務?貝仕達克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