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臨時稅務登記證有效期為30天。企業註冊成立後,對辦理稅務登記證有時限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