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基數及比例壹繳費基數上述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後,當年度原則上繼續使用其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機關社保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待下壹年度再按上年度的實際工資收入確認核定;確需改變繳費基數的,可按其上年度的實際收入予以核定;對新招職工可按其起薪之月的工資收入做為繳費基數,但不得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二繳費比例⒈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參保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⒉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6%,個人繳費比例為2%。⒊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個人繳費比例為1%。⒋工傷保險根據單位從業的行業,在0.5%-1.2%之間確定單位繳費比例,個人不繳費。⒌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9%,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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