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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保青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案例標題:被告人劉保青犯受賄罪壹案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安中刑壹終字第203號

原公訴機關林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保青,男,年?月?日出生於河南省林州市,漢族。

辯護人彭國棟,北京市京徽律師事務所律師。

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保青犯受賄罪壹案,於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297號刑事判決。劉保青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於立明履行職務,上訴人劉保青及其辯護人彭國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保青在擔任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期間,其主管民爆及內保工作,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郭某某、牛某某、趙某某、郭某甲、張某某、馮某某、謝某某、郝某某財物合計人民幣138200元,在炸藥審批等方面為上述人員提供便利條件。案發後,劉保青家屬退交林州市人民檢察院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具體如下:

/case/c8572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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