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海關總署公告第54號(2010)關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驗放標準的規定:
第壹條入境居民旅客攜帶從境外取得的個人自用物品,總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總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個人自用物品擬在境內停留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壹品種限於個人自用和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類制品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另行辦理。
第二條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個人自用物品,經海關核實為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在境內停留自用物品,且金額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過金額的自用物品征稅,未分割的物品全額征稅。
第三條對短期內多次往返的旅客行李、物品的征收、豁免規定,驗放標準等。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