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陸勇利用擔任海南省澄邁縣縣委常委、副書記、老城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在工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和轉讓、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工程發包和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823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7萬元、歐元654.38+0萬元。2014,65438年10月28日,陸勇被海南省檢察院批準逮捕。20115,65438海南省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陸勇受賄案作出壹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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