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要工作城市無自有住房的納稅人發生的住房租賃費用,可按以下標準扣除: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除第壹項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就業所在地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的全部行政區域;納稅人無就業單位的,為稅務機關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城市。
夫妻雙方在同壹城市工作的,只有壹方可以扣除住房租金。
扣除對象:
房屋租賃費用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所需材料:
納稅人應保留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
扣除的計算時間:
是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開始至租賃期結束的月份。提前解除合同的,以實際租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