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文件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因此2015年12月31日之後,辦理案件支出費用按照30%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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