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憑合法有效的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於確實無法提供合法有效憑據的業務相關費用,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可按以下標準扣除: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扣除8%。
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扣除6%;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0萬元的部分,扣除5%。律師從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報酬等收入,應並入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個人所得稅繳納要求:
1.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入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入支出直接在當期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2.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支出和個人及家庭支出。對於生產經營和個人、家庭生活難以區分的費用,其中40%作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允許扣除。
3.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