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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能批準收藏嗎?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9〕377號)和《關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對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因此,律師事務所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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