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收壹體化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申報時,必須提交銷售不動產的發票,否則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在執行上述規定中,部分契稅納稅人確實無法取得銷售不動產的發票。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是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稅納稅人的申報,還有待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