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免征契稅。
(三)城鎮職工第壹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因原住房未達到本市規定標準面積而重新購買公有住房的,視為第壹次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