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有權監督納稅人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
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壹、車輛購置稅的計算方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 10 %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二、繳納流程
Step 1:申請
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Step 2:拿號排隊
Step 3:銀行卡繳費
Step 4:辦結
領取《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溫馨提示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日起 60 日內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壹次繳清
車輛購置稅實行壹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以上材料來源於:《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