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發票應該由銷售方開具,不需要任何人去稅務局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布2020年(2020年第23號)公告,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試行時間為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辦法》規定,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的車輛所取得的價款總額,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銷售者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時,應當出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銷售其他機動車的,銷售者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發票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開票軟件在線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