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申請仲裁或向有關部門投訴。哪種方法或者兩種方法都能達到更好的效果,要看爭議的具體內容。2.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察機關壹經作出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申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只有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屆滿時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才生效。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壹方為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訴訟。3.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它們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合作實現互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