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這些職工的工資薪金均依法申報了個稅且屬於合理的工資薪金,則允許稅前扣除,與是否繳納了社保無關。若不是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而未繳納的,對應的工資不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如果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支出的屬性,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擴展資料: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5、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