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可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稅務局批準可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換證手續的,比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