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在辦稅服務廳辦理,需出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實名納稅人無需提交),填寫紙質跨區域稅務事項報告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稽查管理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7]103號),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由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填寫。現在我們局開發了網上舉報功能,只要有網上信息。
自2017年10月3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稅務檢查管理制度的通知》(2065438號)實施壹個月。
根據新文件,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而是填寫《跨區域納稅事項報告表》;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改為跨區域涉稅事項稽查管理;取消跨區域涉稅審計管理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定審計管理固定有效期,而是以跨區域經營合同的執行期為有效期;實現涉稅事項跨區域稽查管理信息電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