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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處罰提醒,是否要通知聲明為自己辯護?

是《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在處罰書中告知強制執行,有剝奪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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