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會計科目及主要會計處理》中“管理費用”的使用指南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在發生時予以借記。
所以準備期會計上肯定是有虧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規定,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計算損益的年度。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前發生的組織活動費用,不得計入當期損失,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銜接若幹稅務問題的通知》(國2009)的規定執行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的開辦費(籌備費)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現行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即攤銷不少於三年)處理,但壹旦選定,就不能更改。
雖然會計上顯示準備年度虧損,但申報時必須通過納稅增加。調整後,第23行的“納稅調整後的收益”已經為0,該年度不存在納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