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業銷售給居民的煤炭產品適用稅率為13%,其他煤炭產品適用稅率為17%。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制品。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業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71):“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業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為17%。3.本通知所稱金屬礦山采選產品。非金屬礦物制品包括除金屬礦物制品以外的非金屬礦物制品、煤和鹽。四、本通知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屬礦和非金屬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 100 煤炭企業銷售給居民的煤炭產品適用稅率為13%,其他煤炭產品適用稅率為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制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業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規定,將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業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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