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用每壹個人都申報個稅。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余額超過6萬元;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壹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4、納稅人申請退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有應稅所得就有納稅義務,就應該申報納稅,沒有應稅所得就不產生納稅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