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確認各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金額:
(1)新技術研發費用按稅法規定扣除50%,可扣除(減少)開發費用30萬元:30x50% = 1.5萬元。
(2)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實際金額的60%:8x 60% = 64000元,
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560+86)x 0.5% = 3.23萬元,
6.4 & gt3.23,可稅前扣除3.23萬元,增加部分為:8-3.23 = 4.77萬元。
(3)支付的利息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扣除,100X10%=10萬元,實際支出15萬元,增加5萬元。
(4)股權投資34萬元,已在投資方所在地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無需再繳納,全額減免。
(5)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會計利潤65,438+02%,50.6x65,438+02% = 60,700元,增加65,438+00-6.07 = 39,300元,稅款滯納金65,438+00,000元,屬於行政處罰,不能稅前扣除。
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50.6-15+4.77+5-34+3.93+1 = 16.3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6.3x25% = 4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