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第三十壹條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結算信息有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補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扣繳義務人未將代扣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憑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