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稅延法”是根據美國稅法第1031條第壹款第壹項命名的。該法規定:“交換的財產用於企業的生產性使用或者投資,並且該財產用於交換類似資產的,則不確認交換過程中經濟利益的損益。”簡而言之,納稅人出售財產(無論是投資還是商業財產)的收入,如果用於購買類似的財產,就不需要在交易中繳納聯邦所得稅。
我們以美國房地產為例。買家不必在出售壹套投資性房產的同時繳納資本利得稅,然後用剩余的凈收入購買其他房產。而是用總銷售收入投資新的房產,目前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不納稅,而是將資本利得稅推遲到新房產出售後征收。我們可以看到“1031稅延法”可以使投資者延遲繳納資本利得稅,從而促進投資組合的增長,提高整體投資收益。
因此,只要嚴格遵守國稅局的規定,出售該房產的資本收益就會延遲。這是壹個明智的稅收和投資策略和房地產規劃工具。理論上,投資者可以繼續延遲投資物業的資本收益,直到他們死去,最終可能會完全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