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第壹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接著,對“醫療機構”進行了定義和列舉,涵蓋了各類醫療結構,但未提到“營利性”“非營利性”等字眼。在對“醫療服務”的定義中,表述為:“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也就是說,對於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不是針對公立還是私立醫院,而是在價格和服務範圍方面進行了限定。
營改增後,醫療機構從事“醫療美容”業務,未含在《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服務中,故無論以何種形式收取費用,均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稅目全額繳納增值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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