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view/512501.htm)第六十條的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2、如果的個體戶,
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view/439066.htm) 第十六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壹)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
如果是公司,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