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納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於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額銷售額、營業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