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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

法律分析:1。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字的,還應提交說明不能簽字原因的文件。申請書應說明註銷原因,並附決定註銷時按章程履行程序的會議記錄原件(原件1份);

2.業務主管單位批準註銷登記的正式文件(原件1);

3.清算組織提交的財務清算報告(原件1份);

4.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所有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學校的印章和財務憑證交業務主管單位銷毀);

5、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原件);

6.註銷登記表(業務主管單位簽字蓋章,1原件);

7.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8.取消銀行賬戶通知。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分立、合並,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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