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業務主管單位批準註銷登記的正式文件(原件1);
3.清算組織提交的財務清算報告(原件1份);
4.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所有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學校的印章和財務憑證交業務主管單位銷毀);
5、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原件);
6.註銷登記表(業務主管單位簽字蓋章,1原件);
7.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8.取消銀行賬戶通知。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分立、合並,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