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159號第五條規定:考慮到實踐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經濟實體組織形式多種多樣,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中性原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改變了過去國內企業所得稅采用獨立核算三個條件確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將企業和以公司制、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收入性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並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保持協調。
提示:具有業務性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了便於管理,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根據上述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有經營活動的,取得的經營收入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稅服務屬於營業稅的也要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