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總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上述公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業務收入、經營收入、掛靠單位上繳收入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其他收入。除特別說明外,上述公式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為:
(1)財政撥款
(2)政府性基金、基金、附加收入等。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設立並收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者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
(三)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不含計劃單列市)批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批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獨立核算業務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獲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的會費;
(9)社會各界捐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