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得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
(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單位;
(3)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且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