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