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被上訴人離婚,原配丈夫拒不繳納應付房貸,因此通過海美緣婚介所與上訴人認識,雙方達成***同承擔涉案房屋壹切費用,上訴人享有房屋居住權的協議。二、涉案房屋已經由王曙光通過合同分割給了被上訴人。上訴人根據與被上訴人的協議有權在房屋中居住。雙方未就涉案房屋進行居住權登記的原因是王曙光詐騙他人錢財房屋被查封。被上訴人任起桃答辯稱: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無任何關系。其上訴請求完全是為了侵吞被上訴人財產。二、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任起桃請求壹審法院判令:任起桃名下在星沙鳳凰城三期小區26棟16樓5號房,劉小連生前具有居住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雙方就涉案房屋並未辦理居住權登記,依照上述規定,居住權尚未設立,故對劉小連要求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權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